为了更好地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文网文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下属省文化厅、直辖市文化局审查颁发。
针对文网文的类型主要有:网络文化产品、网络文化活动、网络文化单位。
网络文化产品是指通过网络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
网络文化活动是指提供网络文化产品以及服务的活动;
网络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从事网络文化活动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
文网文分类: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展览比赛活动、网络游戏等。
网络直播平台归属于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申请办理网络表演类型。
网络表演经营公司对本企业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理应按照《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公司内容自我审查管理方法》的规定,不断完善的内容审查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身审查需要并获得相应资质许可的审核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督措施。
没有内容自身审查和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者,不得开设表演平台。不采用监管措施或内容自身审查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大众提供。
网络表演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包括《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要求的禁止内容的,表演方式恐怖、残酷、暴力、低俗,损害表演者身心健康的,利用人体缺点或是通过展现身体变异等方式吸引客户的,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表演的,文化行政部门的内容审查批准文件号码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积极引导网络文化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主动提供内容健康、提高、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推动我国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