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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加强行业规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商业特许经营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2023年11月29日,商务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关于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下为2024年新规《通信》解析内容:
一、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体系是否成熟的认定和审核标准。
通知明确,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应当拥有成熟的统一经营模式。统一经营模式是指由特许人建立和维护,允许被特许人复制使用的管理模式、经营方式、形象标识、产品或服务渠道等的集合。在统一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形成较为紧密的持续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关系,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和被特许人的加盟店呈现一致的外观。
通知特别指出,《条例》和《办法》所称的特许经营,是针对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以下情况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行为。
1、商品销售代理、商标和专利许可等品牌方不对门店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未规定统一经营模式的单一授权、许可行为,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
2、委托品牌方经营自己的店铺等行为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范畴。(比如代理销售等)
3、平台(系统)所有者仅允许他人使用平台(系统),撮合他人交易或雇佣劳动者通过平台(系统)承担部分业务流程,并收取服务费、使用费等情形的,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特许圈注:比如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网络平台)
二、关于特许经营资源的认定和审核标准。
通知明确,经营资源通常是指特许人拥有的、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可以为特许人带来一定利益的有形或无形资产。经营资源既包括著作权、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资源。特许人原始取得或经受让取得经营资源独占使用权的,可以视为拥有特许经营资源。
三、关于特许人直营店的认定和审核标准。
通知明确,《条例》所称的直营店形态包括特许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特许人母公司或子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直营店、特许人控股股东开设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种形态:
以酒店管理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申请备案时可将其直接经营管理的酒店视为直营店。
以电子商务形式存在的网上店铺不属于备案要求的直营店形态。
除此以外,本次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和管理新规,还对备案审核机关的工作流程、行政审核提质增效、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年报、特许经营备案撤销、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审核机关对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篇文章介绍了“2024年新规《关于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如果您还有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或办理,请联系摩云企服,我们将提供全国代办服务,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18210386210,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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